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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簽證

過境簽證 (C)

一般而言,外籍人士(非美國公民)若要過境美國然後緊接著行程繼續前往某個國外目的地時,必須持有一個有效的過境(C)簽證。這項規定不包括那些可以以免簽證專案(VWP)過境美國的旅客,也不包括那些來自與美國有協定可以免持簽證赴美的國家之旅客。

如果旅客要求給予短暫停留的待遇是為了從事其他目的而非過境,例如探親訪友或觀光旅遊,就必須符合該目的簽證種類的資格,如B-2簽證。

空勤組員或船員以乘客的身份前往美國以加入船隻或飛機執勤,則需要過境簽證。

美國在台協會有時候會核發商務/觀光簽證(B-1/B-2)給要過境美國的申請人。B-1/B-2簽證可以用於短期洽商(B-1),旅遊/過境/就醫(B-2),或同時從事兩種目的(B-1/B-2)。

請注意: 之前的過境免簽證專案(TWOV)已於2003年8月2日中止實施。詳情請按這裏

申請簽證

  1. 請依照 "如何申請非移民簽證" 網頁所列的步驟提出申請並準備必要的文件。
  2. 請提供證明,說明您
    • 打算過境美國並緊接著繼續您的行程。
    • 持有前往下一個目的地的一般機票船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安排證明。
    • 有足夠的經費支付您過境旅程所需的費用。
    • 有離開美國後可以進入下一個國家的入境許可。
    • 在訪美行程結束後,會自美返回到您國外的住所。您必須要證明某個美國以外的國家對您具有足夠而密不可分的約束力,能迫使您在美國行程結束後回到這個國家。這些通常包括家庭、專業、財產、工作、或其他方面的約束力和義務。

有關C簽證的進一步資訊,按這裏。(國務院網站英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