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及H-3簽證持有人的眷屬(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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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及H-3簽證持有人的眷屬(H-4)
非屬專業性質的臨時工作人員(H-2)及受訓者(H-3)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和H-2或H-3主要申請人一起申請H-4簽證,也可以提出已核准的H-2或H-3簽證證明隨後申請。請注意,移民局核准的I-129申請書並不能保證您的簽證申請一定會被批准。
申請簽證
- 請依照 "如何申請非移民簽證" 網頁所列的步驟提出申請並準備必要的文件。
- 請提供核准給H-2或H-3持有人的I-129收件號碼。若您能在面談時提供一份I-129申請書影本及I-797核准通知書影本,將很有幫助。
- 請出示與H-2或H-3持有人的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
- 請提供資料證明您在訪美行程結束後,會自美返回到您的住所。您必須要證明某個美國以外的國家對您具有足夠而息息相關的約束力,能迫使您在美國行程結束後回到這個國家。這些通常包括家庭、專業、財產、工作、或其他方面的約束力和義務。
查詢進一步資料,按這裏。(英文相關資訊,國務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