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Global Navigation to Main Content
Skip Breadcrumb Navigation
演藝人員及職業運動員( O 及 P 簽證)

演藝人員及職業運動員( O 及 P 簽證)

職業的演藝事業從業人員要進入美國從事短期表演活動,不論所得多寡或演出性質為何,都必須先取得工作許可申請O或P簽證。惟有申請人政府所主辦的文化交流活動,表演時觀眾無須付費,並且由申請人政府支付所有費用的表演,可以不需要申請O或P簽證。

P 簽證適用於職業的演藝事業從業人員以及職業運動員。O簽證適用於其他在科學、藝術、教育、以及商業上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士。要申請O與P簽證前,您在美國的僱主,代理人,或規劃者必須替您向美國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I-129申請書。O或P簽證並不適用於家庭幫傭或無特殊技能的"藝術工作人員的助理"。

請注意: I-129的申請獲准並不能保證簽證也能獲准。無論表演時間有多急迫,美國在台協會都需要大約三個工作天處理簽證,請務必提早向USCIS申請並儘早提出簽證申請。

申請簽證

  1. 請依照 "如何申請非移民簽證" 網頁所列的步驟提出申請並準備必要的文件。
  2. 請提供已核准的I-129收件號碼。若您能在面談時提供一份I-129申請書影本及I-797核准通知書影本,將很有幫助。
  3. 請提供有關學歷與工作資歷的證明。

查詢進一步資料,按這裏。(國務院網站英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