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況下,幫傭可以持B-1/B-2簽證陪同住在美國海外的僱主一起至美國短期停留。請注意:平時住在美國、或打算長期或永久定居在美國的僱主,其幫傭是無法取得B-1/B-2簽證的。根據規定,所有美國合法長期居民即所謂的綠卡持有者,其幫傭都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這項規定没有例外。
住在台灣的僱主可以為服務滿一年的幫傭申請B-1/B-2簽證,以隨同他們一起短期赴美。幫傭必需透過預約持以下文件親自到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申請:
- 有效的護照(持照人需在護照上親自簽名)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申請表格 DS-156,並貼上一張照片。表格上需註明台灣聯絡電話。本地地址可同時用英文及中文填寫以利
確認,但中文地址可選擇不寫。照片必需是5公分見方,全臉正面面對鏡頭並於六個月內拍攝,頭頂至下巴需足2.5至3.5公分之間,
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的彩色照。
- 年齡十六到未滿四十六歲之間的男性申請人必需另外繳交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表補充說明 DS-157
- 簽證手續費台幣$4,300元(恕不退費),請事先至郵局劃撥繳款,並在申請當時繳交收據正本,由於內部存檔需要,每一個人需繳交一張劃撥收據,請個別劃撥。本組劃撥帳號是19189005,戶名美國銀行代收美國在台協會簽證手續費
專戶。本收據自劃撥日起一年內有效。
- 效期比預定行程長的僱用合約及本地政府發的僱用許可。
- 本地政府發的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境許可
- 新舊護照。
- 一份合約,說明僱主在美國將支付幫傭一定的薪資標準,而該薪資必須同時高於美國最低工資及美國當地基本工資。
如果僱主能夠陪同幫傭一起面談,解釋赴美的目的,並提供其它必要資料,將會很有幫助。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每位申請人都被認定為有移民意圖,直到申請人證明他們在海外有足夠的約束力能迫使他們在短期停留後離開美國,簽證才會被許可。單憑一份與海外僱主所簽訂的合約並不能證明申請人會回來,也不足以確立申請人有資格取得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