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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 台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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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2212

2022726

美國 2022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 

台灣部分(第一列) 

台灣當局完全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的最低標準。在本報告期間雖受COVID-19疫情影響,台灣當局仍持續努力打擊人口販運;因此台灣仍保持在第一列。台灣在各方面加緊努力,與2020年相比,定罪更多的人口販運者並轉介更多的被害人至庇護機構;針對外籍被害人,改善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庇護所收容程序;加強非政府相關單位在被害人身分鑑別、轉和案件管理流程中的正式諮詢角色;與2020年相比,因虐待行為而受到懲罰的仲介業者人數顯著增加,包括為定罪人口販運開創先例。雖然台灣符合最低標準,但與2020年相比,當局調查和起訴的人口販運嫌犯以及鑑別的被害人的人數均有所減少。部分官方利害關係人,持續採取異且經常成效彰的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使得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政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不足,持續對於台灣籍遠洋船隊(DWF)勞力剝削的鑑別、調查與起訴工作形成阻礙。台灣沒有明確的勞動法規保護外籍家庭看護的權利,導致上千位外籍家庭看護仍舊容易受到強迫勞動的剝削。 

 

 

 

 

 

優先要務的建議

  •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的台灣籍漁船或台灣權宜船,包括停靠在特別外國泊船區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 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與定罪,處以足夠嚴厲的刑罰,包括處以適當刑期。
  • 擴大漁業署駐外國港口人員的職權,透過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程序,加強鑑別外籍船員的勞力剝削指標;將檢查員的檢查覆蓋範圍擴大至所有授權的海外港口;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可鑑別被害人、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並對此類檢查擴大提供口譯服務,尤其印尼語和菲律賓語。
  • 正式將民間社會意見納入仲介評鑑程序。
  •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登記費、服務費、押金的情形,並與移工母國合作監控與協調契約規定及直接聘僱事宜,
  • 繼續加強鑑別脆弱族群,調查是否有人口販運情形,包括受私立大學招募的外籍學生;涉及海外犯罪活動遣送返台者;以及因逃離工作環境的虐待而失去簽證及/或向移民當局自首的外籍勞工,並轉介他們至庇護機構。
  • 推動立法,將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納入基本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包括全面禁止雇主扣留移工的身分證件及旅行證件。
  • 將重要相關單位納入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構。
  • 對警方、檢察官、法官提供並執行防制人口販運之訓練與資源。 

起訴 

台灣當局在執法方面做出更多努力,但未能充分優先考慮偵查、調查,或起訴沿海離岸或遠洋船隊漁業強迫勞動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禁止各種形式的販運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 百萬元 ( 180,460 美元) 以下罰金;刑罰嚴厲,且針對性販運的刑罰更是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 2018 年頒布,規定「經由招募、引誘、庇護、安排、協助、剝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兒童在酒吧或俱樂部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應處最高一年刑期,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 10,830 美元) 以下罰金。根據該修正案,「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前述行為,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幣 150  ( 54,140 美元) 以下罰金。當局持續依其他法規起訴大部分人口販運的案件,如《刑法》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儘管部分法規具備充分適當的刑罰,前述法規對於兒童性販運的刑罰卻不夠嚴厲,並未與強暴等重大刑事犯罪相當。對於不符合人口販運標準定義的一些販運罪犯,當局都以刑法起訴定罪,例如刑法 231  (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刑法 296  (「買賣質押人口」) 及刑法 302  (非法拘禁),這些罪行罰則有時較輕。 

據當局報告,共發起 99 件人口販運刑事調查新案,涉及 229 名嫌犯,其中包括 62 名勞動販運嫌犯和 167 名性販運嫌犯;相較之下,2020 年共有 159 件調查案,共涉及 458 名嫌犯。官員認為,數字下降的原因包括執法人員減少、嚴格的邊境管制,以及在疫情期間為加強健康預防措施,而長期關閉助長性交易的企業。當局也持續追蹤 2020 年發起的 143 件調查案,其中涉及 341 名涉嫌性販運者和 55 名涉嫌勞動販運者。相較於 2020 年共有 116 件新起訴案,當局新起訴73 人;25 人涉嫌強迫勞動,48 人涉嫌性販運。其中包括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38 名嫌犯,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 6 名嫌犯,依《刑法》起訴29 名嫌犯 (2020 年,當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58 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15 人,依其他法條起訴 43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的 6 人都以從事勞動販運的罪名遭到起訴 (2020 年有 8 人以性販運罪名遭起訴,7人以勞動販運罪名遭起訴)。當局定罪了 73 名人口販運者;其中 4 人因強迫勞動定罪,69 人因性販運定罪 (2020 年有 4 人因強迫勞動定罪,45 人因性販運定罪,1 人因兩項罪名定罪)。過去幾年,當局認為從寬輕判的傾向肇因於台灣的司法評鑑與升遷制度,據了解,若人口販運罪犯上訴成功,再審法官推翻原法官的判決或縮短刑期,原法官將受懲處。然而,今年已經是連續第四年,多數遭定罪的人口販運者 (62 名,2020 年為至少 43 ) 遭處一年以上刑期。台灣當局以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由對 5 名外籍人士 (韓國和日本各 1 人,印尼 3 ) 進行調查,但未報告這些行為是否構成該條例界定之兒少性觀光犯罪或其他形式的剝削 (2020 年有 8 件調查案)。當局並未針對任何涉嫌人口販運的官員進行調查、起訴或定罪。但當局在 2020 年針對一起移交檢察官的案件提起控訴,其中查出一名駐台外國政府官員涉嫌與其台籍配偶共謀招募三名外國人,在台從事性販運;本報告完成之際,該案仍在審理當中。台灣的法律雖將台灣護照持有人在海外從事兒少性剝削行為視為犯罪,但是自 2006 年以來,當局第一次以此為由進行起訴。本報告完成之際,該案仍在審理當中。過去多年來,執法單位與法院的反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記錄互有出入;因此真實的人口販運控告、起訴、定罪及判刑數目 (包括在各級法院上訴審理案件) 可能高於本報告數字。與疫情相關的挑戰,包括部分地區官員廣泛染疫,嚴重影響了 2021 年在人口販運防制方面的執法能力。司法院還下令全國法院在疫情高峰時期,暫停現場訴訟或改用虛擬會議,進而限制了全年的起訴。 

當局和非政府組織指出,由於法院常將此類案件視為勞資糾紛而非人口販運,因此仍難以有效起訴勞動販運案件。據稱《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存在歧義,使執法變得複雜,尤其是案件被害人獲得金錢賠償的情形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他條文保護勞工不需向仲介或管理者償還「不當債務」;但觀察員憂慮條文過於空洞,難以有效預防債務脅迫。2019 年,當局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向民間社會徵詢修訂《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意見;2021  12 月,當局向行政院提出納入民間社會意見的修訂案;本報告完成之際,該案仍在審理當中。勞權團體過去多年指控地方官員貪腐現象,阻礙針對漁業勞力剝削的執法行動,雖然 2021 年間並無此等指控之報告。 

雖然因疫情限制大型聚集活動而妨礙了執法訓練,當局再次撥款新台幣 100 萬元 ( 36,090 美元),以線上工作坊、研討會及會議等方式訓練超過 1,500 名執法人員、檢察官以及法官 (2020 年投入新台幣 100 萬元 ( 36,090 美元) 訓練超過 3,000 名官員)。儘管台灣的特殊外交地位造成當局難與國際社會針對執法事項進行協調,但當局仍持續與多個國家合作進行反人口販運之調查,包括科索沃、蒙特內哥羅、巴拉圭、賽爾維亞、土耳其和越南。由於缺乏證據,官員有時會終結外國政府對口單位提交的國際調查。 

2021 年,勞動部總計呈報 2,363 次的招聘仲介檢查 (2020 年為 2,617 ) 。有別於 2020 年,當局針對不當扣留身分證件和非法收取額外費用的案件展開了 111 次後續追蹤調查;8 人因而遭當局以人口販運罪起訴,其中兩人最終定罪 (2020 年未對從事非法行為的仲介進行刑事調查、起訴或定罪)。漁業署針對 112 艘船隻執行突襲訪查,包括國內港口 98 艘,外國港口 12 艘,2 艘台灣權宜船,訪談共 641 名船員 (2020 年訪查 124 艘船隻,國內港口 102 艘,外國港口 20 艘,公海 2 艘,共訪談 658 位船員)。觀察員指出,由於 2021 年的疫情,無論是懸掛台灣國旗還是外國國旗的遠洋漁船,在台灣港口停靠的時間都更長。檢查員發現 62 起與合約問題、超時工作、毆打船員、薪資差異和涉嫌人口販運有關的違規行為 (2020 年為 141 )。其中 44 起仍在初步調查中。當局已將其中 5 起案件移送地檢署;繼續對 2 起案件進行起訴調查;由於缺乏證據而終結 1  (2020 年移送 8 件;2019 年移送 3 件;2018 移送 3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轉介案件中,有兩起涉嫌在台灣權宜船上從事人口販運,這是近年來首件案例。 

過去幾年間,司法機關已注意到複雜的舉報程序阻礙執法單位在海事人口販運案件上的即時行動,致使許多嫌犯在當局展開正式調查前就已經潛逃。為減少此類延誤,在 2020 年,台灣的跨部會反人口販運工作小組與漁業署訂立並頒布一項政策,允許警方與檢察官在接獲通報時,即刻啟動漁船上勞力剝削調查,不需遵循冗長的行政報核程序;然而,當局未在 2021 年實施這項新程序。民間團體仍譴責台灣海事反人口販運執法存有執法漏洞,各非政府組織及人權觀察機構正式投訴案件多未獲得充分調查即為證據;他們指出,漁業署當局持續只將極少數非政府組織報告的潛在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轉交檢察官,往往未採取進一步行動就終結絕大多數指控。民間社會觀察員鼓勵台灣執法部門採用陸上人口販運調查中引用的相同普遍管轄權原則,以利登上船隻檢查涉嫌遺棄或虐待船員的案件。為提升該過程的透明度,當局於 2021 年開始邀請民間社會代表在當地港口觀察漁業署如何對船隻上的漁民移工進行訪談;非政府組織人員雖指出這是一項積極措施,但仍觀察到可能阻止被害人舉報虐待行為的做法,包括訪談時有高級船員在場。台灣遠洋漁船獲准使用的 32 個國際港口中只有 7 個港口派有漁業署檢查員 ( 2020 年的 9 個港口減少),觀察員注意到這些檢查人員的任務主要是檢查漁獲物和偵查破壞環境的活動,而非聚焦勞工剝削問題。據稱台灣特殊的外交地位,加上疫情影響,使得外交部及漁業署難以繼續增加駐外漁業署人員。然而,民間團體持續敦促漁業署在所有授權的海外港口部署更多檢查員,或者減少授權可停泊台灣籍船隻的港口數量;培訓漁業署檢查員,加強偵查這些船隻上的剝削勞工行為,包括強迫勞動;並確保檢查員能夠取得主要船員人口中通用語言的口譯服務,包括印尼語和菲律賓語。勞動部和漁業署對於外籍漁工的權責劃分,持續阻礙主管機關間的協調及起訴海事勞力剝削案件。 

 

保護 

當局持續努力保護被害人,但在實施監測及轉介程序方面仍無力充分鑑別被害人並提供援助給台灣籍漁船及台灣權宜船上的外籍勞工。執法機關在訪問以及轉介潛在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時,使用標準化問題與評估表格,其中也包括遭控違反移民法的外籍人士。2021 年,他們查出221 名人口販運被害人 (164 名性販運,57 名強迫勞動),而 2020 年共查出 322 名。當局將顯著減少的被害人人數的歸因於嚴格的邊境管制、執法人員的減少,以及在疫情期間關閉以助長性交易聞名的企業。已知的 221 被害人中有 106 人為外國籍,102 人為兒童 (2020 年分別為 143 人及168 )。在查獲的 102 名兒童中,有 24 名男童和 71 名女童為性販運被害人 (2020 年未分類)。強迫勞動被害人中有 26 名是女性,7 名是 18 歲以下女童 (2020 年至少有 48 名女性被認定為強迫勞動被害人)。警政署及移民署各有服務熱線,移民署熱線為 24 小時服務並提供中英文服務。在本報告期間,共自三個熱線系統的 36 通求助電話鑑別出 8 名人口販運被害人,共 3 案因此啟動調查(2020 年自 18 通求助電話鑑別出 17 名被害人)。勞動部另單獨設有 24 小時移工熱線,據漁業署報告,其透過該熱線調查了來自漁民移工的 51 起勞工權利相關投訴 (2020 年為 75 )。當局解決了其中 22 起案件,並追回新台幣 875,900  (31,610 美元) 的工資 (2020 年解決的 42 起案件中,追回新台幣 870,000 元,約相當於 31,400 美元)。不同於去年,當局並未透過這支熱線鑑別出任何人口販運被害人。觀察員指出,遠洋漁業船隻上的船員對勞動部熱線服務的認識有限、遠洋海域缺乏行動數據服務和網際網路連線,加上高級船員限制其通訊自由,因此可能難以利用勞動部的熱線服務。部分船上移工訴稱熱線回應時間嚴重延遲,甚至熱線服務人員直接將投訴轉告高級船員,使投訴者可能遭到報復。由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定義含混,當局在鑑別強迫勞動被害人方面的積極程度仍不若鑑別性販運。依法只有移民署官員、警方與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鑑別,勞動部、漁業署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遵循程序,以通報可能的被害人。在這樣的安排下,檢察官和法官還可以撤回對被害人的身分認定,進而限制被害人取得某些庇護服務。非政府組織及檢察官認為,這樣的制度下,容易遺漏許多被害人。為免有被害人遭到遺漏,非政府組織與檢察官持續向當局建言,允許社工、勞動檢查員及其他相關單位獨立鑑別被害人。為回應這項建議,移民署於 2021  8 月制定「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鑑別階段之陪同偵訊方案」,指定 90 名社工、行政人員和勞工權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被害人鑑別和案件管理方面協助執法機關。然而,在本報告期間,只有指定一名人員負責提供相關諮詢。移民署還完成了一份清單,目的在改善被害人身分鑑別、轉介和執法聯絡程序,以使漁船上的外籍船員從中受益,但在本報告完成之際,主管機關尚未核准。 

勞動部及移民署繼續資助民間社團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保護。勞動部配合前一年的總支出,訂立保護被害人的整體預算每年新台幣 1,000 萬元 (360,920 美元),比 2020 年減少新台幣 800 萬元 (288,740 美元)。移民署則撥款新台幣 1,300 萬元 (469,200 美元) 用於兩處庇護所,與 2020 年的專用預算相同;二單位都可能將部分此等預算用於防疫活動,但官方聯絡人已否認前述說法。移民署有兩處庇護所,用以安置尚未取得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出於安全考量,對於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被害人,當局限制其僅能轉介至移民署庇護所,而其他國籍的被害人則可轉介至非政府組織的庇護所。據台灣當局報告,共有 89 名被害人接受庇護服務,其中包括 52 名性販運被害人和 37 名強迫勞動被害人 (2020 年的轉介總人數為 83 )。官員另外的報告指稱 230 名被害人從政府或政府支援的非政府組織獲得某種形式的庇護服務,其中包括 174 名性販運被害人和 56 名強迫勞動被害人;目前尚不清楚上述 89 人是否包含在此數字中 (2020 年未報告)。移民署庇護所提供男女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服務暨心理輔導、法律諮詢、專員陪同的訪談、職業訓練、小額津貼、通譯服務,以及遣返協助。根據部分資料來源,當局共對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此等服務至少 384 次,包括 186 次口譯協助及 198 次專員陪同的訪談 (2020 年共提供服務1,162 次,包括 517 次口譯及 9 次法律援助)。有報導稱,必須向庇護所人員口頭解釋個人情況的要求,阻礙了一些外國被害人尋求庇護服務,移民署於是實施一項新政策,要求庇護所記錄受害者證詞並翻譯成四種主要語言之一 (印尼語、菲律賓語、泰語和越南語);據報告,2021 年有 1,000 多名庇護所住民 (其中許多是人口販運被害人) 受益於這項服務。移民署另外設有 22 個「安置機構」,據稱,在本報告期間,其透過這些機構提供超過 350 次的心理精神諮詢和其他諮詢服務。 

台灣實施了一項新政策,允許移工透過第三方申請工作許可及/或居留展延,此措施旨在為無法自行管理這些程序的移工擴大相關服務。當局表示 2021 年間共核准外籍被害人 65 次臨時居留延期及 78 次工作許可 (2020 年新發臨時居留共計58 次,以及臨時工作許可69 )。由於疫情造成的旅行限制,當局對 78 名無法返國的外籍被害人核准延期居留,使其能繼續接受庇護及其他新形式的援助,包括在庇護所有衛生安全疑慮時特別安排私人住宅 (2020 年未報告)。視具體情況而定,當局還允許外籍被害人以六個月為單位,重複延長其先前的工作和居留許可,而不是將其驅逐出境。2021 年接受庇護服務的 8 名被害人,都是在台灣沒有工作證件外籍人士。據報告,移民署官員與庇護組織合作,在 2021 年協助遣返 10 名外國人口販運被害人,其中包括 7 名性販運被害人和 3 名強迫勞動被害人 (2020 年共有 17 人,2019 年共有 59 );當局認為人數下降是因防疫旅行限制及入境限制所致。主管機關鼓勵被害人參與人口販運者的刑事調查,在疫情期間基於公共衛生考量採取影片訪談形式,允許他們提交書面陳述,並透過視訊方式作證。當局允許被害人透過庭外和解或提起民事訴訟,向人口販運者要求賠償,但被害人必須自行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在本報告期內,有四名外籍人口販運被害者提起民事訴訟;地方法院共審理結案二件民事訴訟,判給被害人賠償金總額新台幣 10 6 千元 ( 3,830 美元) (2020 年有四件民事訴訟判原告勝訴,賠償總額超過新台幣 793 萬,約合 286,210 美元);本報告完成之際,其餘二案仍在審理當中。依據前次報告期間的移民署調查結果,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對公設保護服務詬病最多的方面包括法律諮詢品質、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以及向人口販運者索償極為困難。 

漁業署針對遠洋漁船及近海漁船檢查維持現行的鑑別被害人及執法通報程序準則;包括更新對移民漁工及高階船員的人口販運指標問卷,藉以偵查債務脅迫、限制行動自由、工資給付異常、身體凌虐、扣留旅行及身分證件等強迫勞動指標。準則也明確規範各主管機關的偵查及轉介責任,引導其依證據轉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至警方、外交部或外國政府對口單位。依據非政府組織之觀察,有些外籍漁工不敢向漁業署或海巡署訪談人員舉報其自身遭遇,害怕遭到報復或擔憂人身安全。 

台灣法律保障被害人就人口販運者強迫其犯法的行為,可獲得豁免。據報告,當局對最初因性交易而遭拘留的個人加以審查,並在過程中鑑定出幾名被害人。有別於前次報告期間,2021 年未傳出被害人受罰的指控 (2020 年有一件較為典型的案例)。然而,民間社運人士表示前線執法人員及法官對於人口販運的了解不足或不一致,再加上人員流動率高,體制傳承不足,都使得被害人難以獲得保護,而經常遭受短期拘留、罰款、監禁。2021 年,當局與北馬其頓政府合作,遣返了 48 名遭當地電信詐騙集團強迫犯罪的台灣人。當局未提供有關這些案件的進一步資訊,包括他們是否獲得適足的庇護服務。過去幾年,台灣執法機關將發生在歐洲的類似強迫犯罪的倖存者視為被害人和罪犯,引發對遵守被害人保護標準的疑慮。 

 

預防  

當局持續加強防制人口販運。台灣持續實施「2021-2022 年反剝削行動計畫」,針對弱勢族群防止性販運及強迫勞動。一名行政院政務委員繼續負責執行全台的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並督導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跨部會協調會報。協調會報仍維持兩個小組的編制,一部分負責家事勞工,另一部分負責外籍漁工,此外,各小組的開會頻率提升,開會時亦廣邀非政府組織和學術界參與。由於疫情限制,妨礙了一些中央和地方層級預防工作協調會議的召開。多個政府單位持續撥出經費製作防制人口販運的廣告、廣播與其他資料,並為特別容易受害的族群,包括青少年、外籍勞工,以及漁工舉行講座。由於防疫限制群聚,許多公部門出資的反人口販運資訊及教育課程,當局都以視訊會議進行; 

漁業署持續對停泊在台灣港口、外國港口和公海的遠洋漁船進行突擊訪查;並針對查察過程發現的違規行為祭出總計新台幣 1,484 萬元 (535,600 美元) 的罰款 (2020 年為新台幣 1,800 萬元,約合 649,660 美元),並在兩起案件中吊銷三個月的營業執照。當局規定船東或仲介機構在簽署雇用契約之前,必須錄製影片記錄所有船上工作人員獲知法定資訊的交談過程,確保船工簽約前知悉其基本權利;在本報告期間,漁業署隨機自 54 家仲介機構選取多份此等錄像記錄 (數量不詳),以查驗業者是否遵守法定告知義務及確認受雇員工同意 (2020 16 家仲介機構選取 82 份錄像記錄)。當局表示此項稽查的遵法比率高達 81%,但未說明違規的 18% 為何種情況及處理之結果 (2020 年的遵法比率為 96%)。 

在境外僱用並在國外遠洋漁船上工作的漁工不受台灣《勞動基準法》保護,由漁業署而非勞動部管轄。民間團體注意到勞動部與漁業署的執行規定相互重疊,而工作程序則出現漏洞,這些問題都妨礙到漁業勞動狀況的有效監管。漁業署維持將漁工僱傭契約標準化的法條,訂定最低工資並可選擇直接給付,提供醫療與人身保險,統一規定工時與休息時間,並建立新申訴機制管道。然而,非政府組織仍然憂心,上述法規所訂定的最低工資仍低於台灣一般的最低工資,且高級船員持續違反合約中的付薪條約,延遲或扣發薪資匯款,導致部分外籍漁工仍易受債務脅迫。公民團體成員呼籲取消所有此類由勞工支付的費用,主張此類費用應由船員和陸上移工的雇主負擔。他們亦指出,因為漁業署管轄台灣各地漁會,而漁會通常從事勞動僱傭,其中可能存在利益衝突。觀察員表示,正因漁業署人力不足及對遠洋作業船隻監督不足,因此容易發生勞力剝削和其他虐待事件。為了加強監督,當局於 2019 年同意使法規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 ( 188 )》;公約要求標準化的勞動條件、福利、提高遠洋作業船隻及近海漁船外籍漁工的最低薪資。然而,本報告期間結束時,該決議的執行措施仍在進行已耗時三年的審議。在 2020 年,台灣當局修訂了投資審議條例中有關外籍漁船營運部分,對擁有外籍漁船的台籍船東涉入強迫勞動者撤銷證照或拒絕發照;但當局已連續兩年未提供此項修訂之實施資訊。漁業署也針對停靠在特定外國漁港的船隻,於突襲訪查時向外籍船員發放多國語言小卡,其中包含勞工權益及熱線號碼等資訊。漁業署在 2020 年展開一項試行計畫,為漁船上漁工提供免費衛星無線網路,讓漁工與家人聯繫並作為舉報勞動及安全事故之管道,但後續未提供更新資訊。勞權團體指出,許多船員在缺乏這種連線的情況下,無法利用申訴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報告期間,行政院領導了一個跨部門流程,在與民間團體的諮詢下,起草並制定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其中規定最長的海上航行時間限制;並從台灣直接付款給船員,以消除位於勞工輸出國第三方仲介的剝削行為;以及在船上裝飾閉路電視,藉以擴大監督工作環境。在本報告完成之際,當局尚未核准該計畫,但民間團體稱讚該計畫,表示其內容是保護弱勢船員的重要一步。此外,漁業署於 2021 年底公佈《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的修正草案,要求台灣授權的勞工代理機構僅能與合法授權的外國仲介合作;本報告完成之際,該案仍在審理當中。當局並規定所有台籍遠洋漁船必須有國際海事組織 (IMO) 識別碼或勞氏驗船協會 (Lloyds Register) 登記編號,始能獲發遠洋漁船執照,這些識別碼或編號併同無線電呼號、船名、執照號碼、核准捕漁範圍、以及船員名單都登錄於漁業署的標準化資料庫,受 24 小時全天監控。許多民間觀察者表示此項做法係屬一大進步,但也指出這些規定不適用於台灣權宜船;他們也強調這提高了船隻監控系統的透明度 (尤其是公布船東及作業地點資訊),可大幅改善各主管機關及海事勞工非政府組織間的反人口販運協調合作。漁業署持續贊助一所國立大學進行為期兩年的遠洋漁船勞工權利田野調查,該研究在本報告期間結束時完成。監察院也發布了三份報告,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外籍漁工權利的建議。但在疫情期間,受到 2021 上半年嚴格的入國禁令影響,許多外籍船員被迫留在船上,如果試圖登岸會遭罰款,也可能被私下轉移到其他船上受雇,又形成人口販運的溫床。民間團體表示公眾擔心這項政策可能導致滯留在台灣港口漁船上的外籍船員更容易遭受人口販運;作為回應,當局發布了一項豁免許可,讓遠洋漁業船隻上的船員上岸接受檢疫、醫療照護,並轉移到新的海上或陸上雇主。 

雇主可藉由線上直接聘僱服務中心 (DHSC) 雇用外籍勞工,不需透過可能非法收取額外費用的仲介。據報告,2021 年有近 5,000 名員工和 6,000 多名雇主受益於這項服務 (2020 年分別有 5,000 多名員工和近 6,000 名雇主)。非政府組織注意到過去多年來 DHSC 未被廣泛利用,因此未能顯著降低仲介伴隨的風險。多數雇主仍認為透過仲介僱用外籍勞工較為便捷,勞動權益團體則持續呼籲當局消除法律漏洞,以終止仲介超收費用的情況。台灣當局於 2015 年設立一仲介評鑑制度,可針對評等未達標準的仲介機構撤銷其營業執照,並針對特定違法行為如非法收取費用處以罰款。2021 年,勞動部對 159 名仲介處以罰款,原因包括收取非法費用、提報虛假資訊、未保障移工權益、經營非法招聘制度,相較於 2020 年僅對 12 名仲介處以罰款,人數大幅增加。漁業署並表示其運用類似的評鑑制度對 54 家授權的遠洋漁船招聘機構實施年檢 (2020 年為 49 ),結果分別吊扣 3 家業者執照 (2020 年分別吊扣及吊銷 1 )。當局在 2021 年未對任何遠洋漁船招聘機構處以罰款 (2020 年共對 3 家處以新台幣 100 萬元,約合 36,090 美元的罰款;2019 2 家;2018 4 家;2017 6 )。公民團體觀察員仍憂心當局在進行勞檢前先行通知仲介的做法,可能導致此制度無法客觀、如實地查出虐待案件,包括勞力剝削。部分招聘機構能夠透過該制度規避問責,例如在自我評估期間偽造勞工的資料,以及自願終止營業,改以不同的機構名稱和營業許可執照重新開業。非政府人權組織主張,當局若能採用突擊訪查的方式進行勞檢,核可非政府組織正式批准和許可審查權,並與勞工輸出國的對口單位密切合作,確保對招聘做法和契約規定的充分保護,將能提高此制度的效力。當局在國際機場設有服務櫃檯,在全台各地也設有外籍勞工服務站,以協助外籍勞工並教導他們認識自身的權益。勞動部維持現行的規定,對非法扣留移工薪資的雇主課以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的罰款 ( 2,170 10,830美元);但當局已連續兩年未報告實施此新政策。 

非政府組織及相關單位持續要求當局通過擱置多時的家事勞工保障法案,該法案清楚規定休息時數、休假以及年假。《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於 2018 年生效,規定仲介業者呈報其客戶虐待移工的案件 (尤其是外籍家庭看護),否則將處以嚴厲罰金。該修正案亦禁止雇主在未經移工同意下,扣留移工的護照、工作證或任何身分證件。公民團體持續主張修法內容不足以阻止勞力剝削,許多案例中,雇主極常脅迫外籍勞工「自願」交出身分證件。立法委員在 2018 年放寬了喘息照護法規,鼓勵雇主給予勞工年假,藉此降低對行動自由的主要疑慮,對於家庭看護等移工尤其如此。但非政府組織曾主張這些行政上的改變對外籍家庭看護的保護極為有限,因此呼籲修法,將家事移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下更廣泛的保護與管轄範圍,或通過並實施新的立法以加強相關保護。 

2021 年,台灣在《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中新增條款,禁止曾因人口販運而被定罪的個人或公司在五年內參與公共採購流程、獲得公共合約或作為公共採購聯絡人的分包商受聘;該修正案在 2022 年初仍在審查中。雖然台灣外交處境特殊,仍與 22 個國家簽訂雙邊人口販運合作備忘錄;在 2021 年,更與四個新國家:貝里斯、諾魯、波蘭和斯洛伐克簽訂執法協調協議,其中包括反人口販運衡平法。部分雙邊協議並未明定在特定外國港口如何鑑別台灣籍漁船或台灣權宜船的勞力剝削。當局持續打擊性交易,並透過觀光局加強宣導以及提升業界的訓練。 

 

販運問題概觀:如同過去五年,台灣是勞力剝削和性販運受害男女被送往的目的地;也有一些勞力剝削的受害人以及性販運的受害女性和兒童來自台灣。有些歐洲國家也存在人口販運者迫使台灣人強迫勞動。台灣販運者越來越常利用網路、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直播以及其他類似線上技術進行招募活動,通常針對兒童被害人,並掩蓋其真實身分讓執法單位不易發現。身心障礙人士也成為台灣性販運的被害人 

有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南亞國家的女性因假結婚或不實受僱機會受騙來台,實則遭到性販運。人口販運被害人多為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的移工,少數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柬埔寨和斯里蘭卡。台灣的性販運及強迫勞動外國籍被害人以印尼、越南及泰國佔大宗。台灣近 70 萬名外籍勞工多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 (部分來自台灣) 在母國被僱用,來台從事低技術工作,如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 (34%),或從事農漁業、製造業、肉品加工和營造業。部分外籍勞工遭收取高額仲介費及押金,導致債台高築,仲介或雇主利用這一點脅迫外籍勞工持續為其勞動。扣除仲介費後,許多在台外籍勞工剩餘的所得遠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違約逃跑的外籍勞工估計可能超過 55,000 名,這類移工特別容易淪為人口販運的對象,因為違約逃跑使其喪失移工資格,無法獲得正當產業職位;部分勞工最初是因受虐而逃離,包括勞力剝削。家事勞工和家庭看護通常住在雇主家中,當局難以掌握其實際勞動與生活條件,因此也特別容易淪為剝削的對象。某非政府組織調查顯示,90% 的外籍家庭看護都遭到雇主扣留其旅行及身分證件,這已嚴重迫害人身自由。台灣的仲介經常協助雇主強制遣送提出申訴的「問題」外籍勞工,以其缺額引進新的外籍勞工,並繼續以債務脅迫的方式加以控制。部分販運者在台灣境內利用印尼人開立的商店作為地下通匯管道,藉此限制印尼移工並迫使其從事性交易。人口販運者利用台灣《新南向政策》放寬簽證來吸引東南亞學生和遊客前來台灣,再強迫其從事勞動或性交易。非政府組織指出,台灣有多所私立大學積極招募外籍學生,其後以教育為藉口將他們置於剝削性的勞動條件中。這些學生來台前大多對工作內容不知情,且來台後經常面臨合約變更、工時過長、居住環境差等與原合約不相符的情況。多名斯里蘭卡及史瓦帝尼的大學生在類似的狀況下受騙來台,在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極度惡劣的工作環境下遭受強迫勞動。 

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地至台灣籍漁船或台灣權宜船工作的漁工,無論是否登記在案,許多都因遭收取高額仲介費及押金,捲入複雜的多國仲介網路且債台高築,甚至可能遭受欠薪或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缺乏食物或醫療、不允許睡眠休息,以及生活條件惡劣。漁民移工表示,高級船員會採用強制手段,如身體暴力、毆打、不發給食物或水、扣留身分證件、扣除薪資、以及強迫分擔非合約要求的漁業經營成本等,藉此留住外籍勞工為其勞動。這類虐待行為在台灣的遠洋船隊尤為普遍,包括 1,140 多艘台灣籍漁船和 230 艘台灣權宜船,這些船隻在距台數千英里遠之處營運,未受到充分監督。漁業署估計,約有 8 千多名菲律賓及 2 萬多名印尼勞工在遠洋船隊工作。高級船員強迫移工捕撈非法物種,包括瀕臨絕種和受保育物種,導致他們面臨嚴重的犯罪後果。許多船隻一出海即在外海停留多年,多會選擇性地停用詢答機並停靠在「冷藏基地船」或偏遠無人居住的島嶼,以將人口販運被害人轉移至其他船隻,或卸下非法捕撈的魚種以避免執法人員的追查。船東和經營者利用海事管轄權的複雜性和模糊性而逍遙法外免於懲罰;他們可頻繁變更漁船名稱或國籍以躲避執法人員查緝。有些在國際漁船上遭受強迫勞動的外籍漁工在以台灣港口為轉運站,尤其是高雄港,被送往其他海上工作地點。台灣與疫情相關的入國禁令有時導致滯留在船上超過原始合約期限的外籍漁工更容易遭受人口販運,他們面臨透過不受監管的管道「販售」給其他招聘機構的風險。據報導,部分台灣勞工仲介公司提供移工的對象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資助的高價值遠洋漁船。若干歐洲國家的人口販運者以虛假的高薪就業機會引誘台灣男女,再以電話詐騙將他們非法監禁並強迫其犯罪。有報告指出,位於賴索托的一些受雇外國公司的台灣經理有對當地工人施加強迫勞動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