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童辦理護照須取得家長同意
16歲以下的孩童無法自己辦理護照, 家長或監護人雙方必須同意孩子護照的申請,最好的方法是家長或監護人親自陪同孩子申請護照。
萬一家長或監護人無法陪同出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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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方家長或監護人無法出席
無法出席的家長能藉由繳交DS-3053 “護照申請同意書”,授權另一方家長申請孩子的護照。 此表必須在孩子申請護照時一同繳交。
無法出席的家長必須:
- 於具備資格的公證人面前簽署DS-3053。
- 繳交一份公證時出示給公證人查核的身分證件影本 (若證件雙面皆有資訊,則須繳交雙面的影本)。
我們僅接受正本的DS-3053,無法接受DS-3053的影本或掃描本。 DS-3053的效期為,公證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
請注意:
- 美國在台協會可以免費公證DS-3053。
- 我們可接受由台灣地方民間公證人所公證的DS-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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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獨立監護權
您必須在辦理孩子護照時出示相關證明。 證明包含:
- 完整的法院判決,詳列您有孩子的完整監護權,例如:離婚證明或其他的監護權文件。
- 完整的法院判決,詳列允許您辦理孩子的護照。
- 正本或公證過的孩子出生證明,詳列出您是孩子的唯一家長。
- 正本或公證過的孩子領養證明,詳列出您是孩子的唯一家長。
- 正本或公證過的司法聲明,詳列無法出席的家長無行為能力。
- 正本或公證過的無法出席家長的死亡證明,例如:美國政府開立的死亡證明、海外領事死亡證明,或台灣的戶籍謄本。
- 台灣的戶籍謄本正本英文版載明離婚紀錄並詳列擁有獨立監護權家長的資訊。
非英文的文件須有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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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家長或監護人都無法出席
第三方人士能夠繳交來自兩方家長的DS-3053 “護照申請同意書”。 每一位家長或監護人皆須將DS-3053公證並授權第三方人士辦理孩子的護照。
- DS-3053連同公證時出示給公證人查核的家長或監護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若證件雙面皆有資訊,則需繳交雙面的影本)繳交。
- 若僅由一方家長或監護人提供DS-3053,第三方人士須提供該家長擁有獨立監護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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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無法聯繫另一方家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
您必須繳交DS-5525 “緊急/特殊家庭情況聲明”。
請盡可能的提供細節。資料越詳細,越有助審理您的申請件。
我們有可能會要求您提供額外的文件,例如監護判決、監禁判決,限制令等以防止父母擅自帶子女離境。